分几种状况:
结婚以前购房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结婚以后购房又分两种状况,全款购房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子女享有全部产权。
爸爸妈妈部分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出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但因房子产权是结结婚以后获得,且有一同还款,房子产权是夫妻共有,房子增值部分也是一同财产。
无论是结婚以前还是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有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根据约定处置;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推行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P161,结婚以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不过我们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样的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不只有益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爸爸妈妈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尺度。当然,该种状况是爸爸妈妈出全资的状况。对于结婚以后一方爸爸妈妈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地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是结婚以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对于爸爸妈妈出资的部分,可以根据本条第 3 项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假如双方对房子的产权归属没特别约定所购房子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一同共有。
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根据约定处置;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一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