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用或者借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对于一些从事区块链业务的公司而言,因为自己的业务需要,公司资产中除去现金外,还可能存在部分虚拟货币。于此状况下,假如区块链企业的职员挪用了是企业的虚拟货币,是不是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来看,虚拟货币本身并非 “法定货币”,被告人动用的虚拟货币ETH不是货币,不可以认定为“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公告》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产品,不具备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可以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用,其不具备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的意义上的货币。该规定体现了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即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其相应的表现形式当然亦不是资金。
由此,虚拟货币本身因不具备货币属性,不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资金”,因而挪用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